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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借条索钱财 指纹鉴定露马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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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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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借条索钱财 指纹鉴定露马脚
中国法院网电(彭跃进) 一张普通的欠条却引发了一起复杂的纠纷。江西县法院依据司法鉴定结论,依法
驳回了原告蔡某的诉讼请求,维护了被告刘某的合法权益。
被告刘某与原告蔡某之父是多年好朋友。2000年4月,刘某因事急需钱用,便向蔡的父亲借现金2000元,同年8月16日,蔡父到刘家催收此款,刘某当着村民方某的面将此款归还蔡父。蔡父为感谢刘某平日对他的帮助,自愿将借款中的300元现金给了刘,以此作为对刘的酬劳。不久,蔡父因病去世。令刘某想不到的是,其儿子蔡某又手持欠条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刘归还向其父生前所借现金2000元。
庭审期间,蔡某称,其父临终前把刘的一张2000元的欠条交给他,并嘱咐一定要将此款要回。同时,蔡某还向法院提交了“刘欠蔡父现金2000元”的欠款条一张,上面印有四枚指印。刘某对此解释,他向蔡父借款2000元是事实,但此款早已当着他人的面还清。此后,他与蔡父之间再未发生过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向法庭出据的欠条落款是2001年2月6日,此日他根本没有借钱。他不会写字,欠条不是他写的,指印更不是他按的,请法庭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对指纹进行司法鉴定。
为查清事实真相,江西省广波阳县法院依法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指纹鉴定。经检验得出结论:写有借款人刘某的借条上的四枚指印均模糊,不具备检验鉴定的条件。面对检验鉴定结论,蔡某要求重新鉴定,被法院驳回。
江西波阳县法院认为:蔡某向法院所提交借款人刘某的。借条指印模糊,经检验不能证实此为被告刘某的指印,且被告刘某不承认借款,故原告请求让被告归还欠款及利息的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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