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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十八街麻花”创始人之争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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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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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十八街麻花”创始人之争有结果
全国知名品牌“十八街麻花”是天津的传统食品,与狗不理包子、耳朵眼儿炸糕并称津门“三绝”。然而,不久前,围绕着谁是“十八街麻花”的创始人问题,却生出了一场官司——“贵发成”状告“桂发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涉及全国知名品牌“十八街麻花”的知识产权案件做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全国知名品牌“十八街麻花”案件属于商业史实的确认问题,而不属于民事案件范围,因此对上诉人贵发成麻花经营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了解,这起案件的上诉人贵发成麻花经营部是于1999年12月27日开办的,企业登记负责人范永建,是人们俗称的“十八街麻花”创始人范桂才的儿子。贵发成麻花经营部沿用了范桂才1956年以前在天津市河西区十八街开办的“贵发成”麻花店的老字号,并在经营中使用范桂才的产品信誉和商业声誉,开展了涉及“十八街麻花”历史内容的宣传。
被上诉人桂发祥公司是以制作经营麻花等系列食品的国有企业,它是在河西区众多原私人食品店铺公私合营后,在当地政府支持、指导下,逐步发展成立的。这其中也包括上诉人所称范桂才开办的“贵发成”果子铺。该企业制作的麻花承袭并发展了当地的特色食品——“十八街麻花”的传统制作工艺技术,并于1984年3月30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十八街”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
自1990年初,桂发祥公司在“十八街麻花”食品的商业宣传中称:“追本溯源,上世纪初叶,天津东楼一带有个叫刘老八的人,为了生计,开了一家麻花店。经过多年摸索劳作,他炸的麻花风味独特,香甜酥脆,且甜而不腻,久放不绵。因此他的生意也越来越红火,名声日大,以至天津城无人不知。这个麻花店地处东楼十八街,所以人们叫它‘十八街麻花’。”
针对桂发祥公司的商业宣传,贵发成麻花经营部认为,桂发祥公司的宣传内容是虚假的,它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贵发成麻花经营部是在制假售假,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麻花产品信誉和商业声誉,因此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桂发祥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和商业信誉的侵犯,并在全国性的报纸和电视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二中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后,认为贵发成经营部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依法驳回了贵发成经营部的诉讼请求。就此,贵发成经营部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二中院的民事判决,改判支持自己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审理这起案件的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上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在全国进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行公私合营,并根据当时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决定,实行自愿和赎买政策。而根据档案资料记载,本市河西区的私人食品店铺?包括上诉人所称范桂才开办的“贵发成”果子铺?,于1956年均自愿申请实施了公私合营。因此,原私人企业的各类资产在公私合营后,其产权应属于新组建的企业。按照历史沿革和本案产权变更事实,被上诉人有权使用和处分原私人店铺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包括老字号、技术秘密和商誉等?。因此无论上诉人主张“十八街麻花”是范桂才始创,还是被上诉人主张刘老八始创,均属于商业史实之争,在本案中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属意义;不影响“十八街麻花”的商品名称以及该产品的制作技术和商誉为被上诉人享有和使用的权利;即使被上诉人宣传该商业史实有误,也只会直接损害其自身利益,而与上诉人的商业利益无涉。
天津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属于商业史实确认问题,而非民事裁判范围,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对上诉人所诉被上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之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因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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