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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忠 妻子获赔万元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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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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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忠 妻子获赔万元精神损失费
中国法院网电(李静) 近日,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判决花心丈夫朱某赔偿无过错的妻子谭某1万元精神损失费。
朱某与谭某于1997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朱某在外出打工时,认识一女孩何某,并与其有暧昧关系。为了抛弃原配妻子谭某,长期与何某相好,朱某曾于2001年下半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谭某离婚,谭某不同意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许二人离婚。朱某在没有达到目的情况下,于2002年6月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谭某离婚。在审理过程中,朱某在谭某出示的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了他与何某的不正当关系。为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朱某与谭某离婚,婚生女由朱某抚养,夫妻共同债务7000元由朱某负担,朱某赔偿谭某1万元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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