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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摆脱纠缠 一女子持刀杀死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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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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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摆脱纠缠 一女子持刀杀死情人
中国法院网讯(张黔鄂) 7月1日上午,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院对被告人庞小珊故意杀人案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庞小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90394元。
庞小珊,女,现年27岁,初中文化,无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庞小珊与被害人吴某均居住于合浦县廉州镇罐头厂宿舍,二人在交往过程中发生不正当关系,后庞小珊向吴某提出断绝来往,但遭到吴某拒绝,并以公开他俩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威胁庞小珊与他继续保持性关系,为摆脱吴某的纠缠,庞小珊产生杀害吴某的念头并购买作案工具水果刀。
2007年12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庞小珊与吴某在合浦县廉州镇大同旅社一房间内发生性关系后,庞小珊趁吴某疏于防范之机,持水果刀先后朝吴某的腹部、胸部、颈部等处连刺数刀,致吴某左颈总动、静脉断裂、气管破裂、肝破裂、胃穿孔、小肠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当日11时许,大同旅社员工发现吴某的尸体并报案,侦查人员根据现场遗留的身份证和手机等物进行调查,发现被害人吴某于当日凌晨与被告人庞小珊有通话记录,遂查访庞小珊,未果。
当日16时许,庞小珊丈夫的哥哥庄某发现庞小珊在家中自杀,遂将庞小珊送往合浦县人民医院抢救后通知侦查人员,侦查人员立即赶往医院,并对庞小珊进行问话,庞小珊即如实交待了杀害吴某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吴某的父母、妻子和子女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追究庞小珊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庞小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小珊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庞小珊预谋杀人,手段凶残,依法应予严惩。庞小珊在作案后在亲属的协助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庞小珊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请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费用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人庞小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3903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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