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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隐瞒事实真相 消费者获赔30万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9
标题: 隐瞒事实真相 消费者获赔30万
  中国法院网28日电(跃鸣  王立清) 日前, 一辆中高档轿车买卖纠纷在台州中院审结,终审判决由被告黄岩和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钱信义损失费31.5万元。
  在这起买卖汽车纠纷中原告称,2001年3月,原告向被告购得价值人民币 315000元白色本田轿车一辆。首次保养时发现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售给原告的不是新车,而是一辆出售给他人再转手买卖的旧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欺诈行为。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被告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原告返还给被告所购的轿车:由被告返还给原告购车款人民币315000元,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15000元。
  被告和泰公司辩称,本案原、被告之间没有订立书面买卖合同,提供给银行、保险等单位的合同是被告单方制作的,是为贷款保险所用,不是双方的行为,且购车的发票是顺源公司出具的,销售单位应是顺源公司和泰。公司只是一种代理行为,原告所诉的主体有问题。原告以保修手册上的首期保养联被撕为由就认为轿车作过首期保养,认定是旧车,是缺乏依据。被告交付车辆时里程表只有150公里,而保修手册中记录首次保养的里程为944公里,显然保修手册上的记录是假的,车辆没有作过首期保养。被告已将保修手册交给原告,首期保养联被撕了原告是明知的,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汽车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按约支付给被告车款,被告已交付给原告汽车,本案车辆的销售主体应为被告和泰公司。本案车辆交付时的里程表为150公里,虽与首次保养记载的里程944公里不一致,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者》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原告购车后使用至今,现提出要求撤销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返还所购的车辆,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315000元,无法律依据。但和泰公司在销售车辆时未履行告知原告所购的车辆已在顺源公司作过首次保养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黄岩和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钱信义人民币20000元。驳回原告钱信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经台州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本案被上诉人和泰公司在向上诉人钱信义销售广州本田雅阁牌豪华轿车这例大宗消费品时,故意隐瞒了该车已由他人在顺源公司订购并交车使用了925公里,进行了保修登记并进行了首次保养的真实情况,使上诉人误以为该车系全新、无瑕的商品,从而作出了购买此车的错误意思表示。因此,被上诉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特征,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该车应认定为二手车。原审判决只认定和泰公司未尽告知义务,而对和泰公司的这一行为作出不属欺诈行为的认定是不符合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上诉人的这一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赔偿金额应严格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唯鉴于该车上诉人发现问题后并未停止使用,至今已行驶万余公里的事实,故上诉人要求退货并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对此所作的处理是恰当的。但在赔偿问题上,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遂判决:浙江黄岩和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给钱信义损失人民币3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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