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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诉讼时效虽超过达成协议应还款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9
标题: 诉讼时效虽超过达成协议应还款
  1997年3月3日,张某需购进一批服装,但因资金紧张,便向做水果批发生意的好友王某提出借款2万元,约定时间为一个月,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并出具了借款手续。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及时还款,王某因水果批发生意一直比较顺利,且碍于朋友面子,未向张某索要。2001年夏季,水果市场不景气,王某也亏损不少,便拿出借据向张某提出还款付息,张某又提出再缓一个月,并在原借据上重新写了还款时间及利息。但到期后,张某仍以无钱为由,不予还款。王某多次催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还本付息。张某则以该借款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借贷行为,依法应受保护。虽然王某在双方约定的借款期满后两年内未向张某追要欠款,但张某却在该借款诉讼时效届满后的第二年(即2001年)又向王某重新约定了还款时间,因此,张某的行为即属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自愿履行的情况,故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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