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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空姐状告公司侵犯肖像权索赔30万元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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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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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空姐状告公司侵犯肖像权索赔30万元被驳回
11月21日,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对一起肖像使用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由于原告曾经是一位空姐,而且起诉的事由是这位空姐的照片被航空公司用于在飞机上向乘客介绍有关安全乘机须知,因而引起众人关注。
今年23岁的原告郁某于1998年至2002年初供职于一家航空公司。1999年,郁某被其所在公司选为模特,为公司拍摄了一套A-320型飞机的安全须知卡照片。当时,双方未对肖像使用权期限及使用费用进行约定。1年后,印有郁某肖像的这套安全须知卡开始在该公司所属的A-320型飞机上使用,延续至今。
今年1月,郁某与该航空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离开了公司。7月,郁某以该公司拒绝支付她所拍摄的安全须知卡照片的“肖像使用报酬”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支付两年的肖像使用费共30万元。
接到郁某的起诉状后,航空公司认为,要求自己公司的员工拍摄飞机安全须知卡照片供本公司使用,完全是一种职务行为,且是在本人同意并自愿放弃报酬的情况下进行的,够不上侵权。该公司还称,在航空公司,能以自己的形象为公司做宣传,是每一位空姐求之不得、以此为荣的一件事,是提高个人知名度的好形式,郁某当时及随后的两年间也为此倍感自豪,且也没提出任何经济上的要求,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肖像使用权”是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对自身人格利益使用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但肖像使用权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本案中,郁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偿”主张。且法院认为,肖像权是通过“人格利益”来体现的,人格利益主要包含“精神利益”,其次才是“财产利益”,被告挑选原告作为模特制作宣传画面,是对原告自身素质和工作态度的赞赏肯定,同时该安全须知卡属公益性宣传品,原告应为参与公益宣传感到光荣。
据此,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解除原告郁某与被告某航空公司的“肖像权转让”,驳回原告郁某要求被告支付肖像使用费30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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