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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名“剪刀手”公交车上盗窃乘客财物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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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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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名“剪刀手”公交车上盗窃乘客财物均获刑
中国法院网讯(郭健)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在公交车上用剪刀剪断、盗窃女乘客颈项上项链的案件作出驳回吴四德的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2007年7月12日8时40分,被告人吴礼英、吴四德、张国平、钱七五、钱诚、许三一、胡龙春、包精友及陶善华(在逃)经事先预谋,携带剪刀等作案工具登上章贡区100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站台时,围住准备下车的被害人郭某,由被告人钱诚故意将硬币丢在郭某脚边并俯身拾起的手段吸引被害人的注意力,被告人吴礼英则乘机用剪刀剪断并盗走被害人郭某佩带在颈项上的一根价值人民币2802.4元的PT900铂金吊坠项链。2007年7月22日8时30分许,上述被告人采用同样手段盗走蒋某颈项上一根价值人民币2976元的24K黄金项链。2007年7月1日至25日上诉人吴四德先后在公交车上分别盗得价值人民币287元的三星C128型手机和价值人民币963元的索爱牌W810型手机各一台。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八名被告人犯盗窃罪,依法分别判处八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上诉人吴四德被判有期徒刑二年。
上诉人吴四德及其辩护人认为其盗窃数额不大,归案后能够自愿认罪,一审量刑过重,从而提起上诉。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吴四德及原审被告人吴礼英、张国平、钱七五、钱诚、许三一、胡龙春、包精友以非法占有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本案中,吴四德参与盗窃数额合计人民币7028.4元,属数额较大。原审法院根据其参与盗窃的数额以及归案后能够自愿认罪等犯罪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五千元,符合法定量刑幅度,属罪刑相当,并无不当。吴四德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对吴四德量刑过重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能成立。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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