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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不尽责 法院判赔两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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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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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不尽责 法院判赔两万多
中国法院网12月5日电(赖振宏) 家住新疆农七师一二八团的杨某,受人之托,代为放牛,却不尽责,造成马某两头奶牛丢失,近日法院判决杨某赔偿马某经济损失2万余元。
一直在一起合伙放牧的杨某与马某,在独克公路61公里处的三泵站区域放牧时,马某对杨某说:“下午我去卖羊毛,我的两头奶牛就托给你照管了……”当天下午约6时左右,马某便离开放牧点卖羊毛去了。晚上,杨某却忘记了马某的委托,仅将自己的羊群赶回,致使马某的两头奶牛丢失。第二天杨某将情况告知马某。马某遂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将自己的两头奶牛委托给杨某管理,双方之间就已产生了委托管理关系,作为被委托人的杨某,未尽到管理的职责,致使马某委托的两头奶牛丢失,给马某造成经济损失,故杨某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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