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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告知义务 医院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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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3-5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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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告知义务 医院被判赔偿
医院在两年内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病人右下肢残疾,受害人将医院告上法庭,沁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原告58万余元。
据了解,1999年4月,原告王某因车祸受伤住进沁阳市某医院治疗。出院后,王某右股骨骨折一直不愈合,多次找手术医生询问,该医生均答复再休息一段时间即可愈合。两年后,王某经过两次手术,骨折虽痊愈,但其右腿已缩短3.5厘米。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到被告处接受治疗,双方医疗服务合同成立,由于被告不能认真履行义务,致使原告在两年内未能得到治疗,造成残疾,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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