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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吸烟分解雷管引爆致残 出售过期商品卖方要承担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9
标题: 吸烟分解雷管引爆致残 出售过期商品卖方要承担责任
  中国法院网12月02日电(杨维松) 不久前,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一起特殊的产品责任侵权纠纷案,一农民购买不合格雷管,因操作不当,造成雷管爆炸,该农民双手及面部被炸伤,经送医院治疗,实施了双手截肢、双眼球摘除及面部缝合手术。虽然销售方对雷管的性质未有警告提示,对雷管的使用方法未作出正确的指导说明,而且其销售的雷管亦超过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但因该农民于抽着烟时分解雷管,造成雷管爆炸,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法院终审判决该农民对其自身伤害应负主要责任,销售方负次要责任。该农民马运义医疗费等损失共计59946.25元,由雷管销售方水泉镇水利站赔偿23978.5元,其余损失由该农民自负。
  1999年12月21日,山亭区水泉镇西崮城村村民马运义持公安机关批准的村委会出具的介绍信,到具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水泉镇水利站,购买山东五莲化工厂1997年11月4日生产的工业8号纸壳火雷管130发(100发为盒装,30发为零装),该批雷管及包装盒上无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该批雷管超过了两年的保存期限,属超期产品。12月24日早8时许,马运义在家中分解雷管时,因抽烟烟火落在雷管上,引发100发雷管突然爆炸,马运义双手及面部被炸伤,经送医院治疗,实施了双手截肢、双眼球摘除及面部缝合手术,住院治疗13天,支出医疗费3874.50元。
  一审法院认为水泉镇水利站销售的雷管是一种特殊的极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对于该类物品的特殊性质及使用方法需要予以特殊的说明和警告提示,而该批雷管包装盒上无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既没有对产品性能、使用方法的指导说明,也没有对产品的危险性作出必要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应视为雷管存在产品指示上的缺陷。该批雷管超过了两年的保存期限,属超期产品,水泉镇水利站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特殊侵权的赔偿责任。但损害的发生,系马运义在分解雷管时操作不当引起的,应属有重大过失,因此应减轻水泉镇水利站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判决马运义医疗费3874.5元、交通费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元、误工费1378.75元、护理费2757.5元、伤残补助费元、被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元、定残后一次性护理费等共计59946.25元,按水泉镇水利站负担6成,马运义负担4成,由水泉镇水利站赔偿35967.75元。
  一审宣判后水泉镇水利站不服,以雷管是危险物品,马运义抽着烟分解雷管引发爆炸,水泉镇水利站对此无任何责任。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雷管是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马运义作为成年人对此应该有清楚的了解和认识,马运义于抽着烟时分解雷管,造成雷管爆炸,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对其自身伤害应负主要责任。水泉镇水利站销售的工业8号纸壳火雷管,对其性质未有警告提示,对其使用方法未作出正确的指导说明,而且其销售的雷管亦超过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造成马运义的伤害,水泉镇水利站应负次要责任。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欠当,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于不久前判决:变更原判为马运义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被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定残后一次性护理费等共计59946.25元,按马运义负担6成,水泉镇水利站负担4成,由水泉镇水利站赔偿2397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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