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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脑白金”广告不构成侵权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9
标题: “脑白金”广告不构成侵权
  中国法院网12月3日电(智  婷) 因摄影作品引起韩建华与上海健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日报报业集团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近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有了结果。法院一审驳回了韩建华的诉讼请求。
  2000年4月18日,韩建华应北京中视台艺术广告中心负责上海健特公司“脑白金”产品平面广告拍摄人员郭燕琪的要求,以姜昆、“大山”为拍照对象,拍摄了规格为120型的反转片60张。其中有些照片突出表现了姜昆、“大山”相互争抢“脑白金”产品十分喜悦的中心内容。在照片中,“脑白金”产品处于明显的位置,“脑白金”产品的外包装及“脑白金”文字清晰可见。邀请姜昆、“大山”及广告设计的其他事宜均由上海健特公司及北京中视台艺术广告中心负责,韩建华只负责拍摄120型反转片。韩建华拍摄后,除自己存留5张外,其余的反转片均交给了郭燕琪,并从郭燕琪处领取了酬金1000元。韩建华将反转片交给郭燕琪时,郭燕琪表示征求过被告上海健特公司的意见,使用原告拍摄的照片要经过原告的同意。2001年12月5日至2002年2月8日,《北京晚报》未经韩建华同意刊登“送礼当然还送脑白金”照片和文字广告共12次,所使用的照片为韩建华所拍摄系列照片中的一张。
  故韩建华于7月10日起诉到北京二中院,称上海健特公司、北京日报报业集团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所摄照片享有的署名权、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请求法院判令:北京日报报业集团停止刊登含有侵权照片的广告;上海健特公司在《北京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上海健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4370元。
  上海健特公司认为,广告是法人作品,韩建华并不对其享有著作权;韩建华作为广告摄制组成员,获得了1000元的劳动报酬;韩建华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韩建华的诉讼请求。
  北京日报报业集团认为,自己在发布广告时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健特公司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的行为,不构成对韩建华著作权的侵害。北京日报报业集团发布涉案广告的行为,亦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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