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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穴被扒骨灰灭失 家属精神伤害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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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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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穴被扒骨灰灭失 家属精神伤害获赔
今年11月14日,浙江省平湖市全塘镇前进村的金雪英一家终于从平湖市法院执行庭法官手中拿到自己的已逝家属因被他人扒坟而骨灰灭失所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法院在审理这起因墓穴被扒导致骨灰灭失而引发的纠纷案中认为,死者骨灰的灭失,在客观上并未使得死者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不够成对死者名誉权的侵害,但须对其家属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家住浙江省平湖市全塘镇前进村的王连根于1996年7月28日病故,骨灰安葬于其子金红杰的承包田里。后来,因全塘镇建设南北大道涉及该墓,其妻金雪英及家人便于2001年10月18日将墓迁至金红杰承包的田港地上。不巧的是,同村村民金良才父亲的墓地也安放于此,在王连根墓的西北侧。王连根的坟墓迁来后,金良才以该墓挡住了父亲墓地的风水为由,要求金家将墓再次搬移,遭到拒绝。
为此事,村里组织两家进行了多次调解,但都没有结果。2001年12月28日下午,当又一次调解失败后,金良才不顾村干部的劝阻,强行用铁铲和榔头将王连根的墓穴扒开,将骨灰盒打碎,把骨灰和陪葬品散了一地,造成了死者骨灰的灭失。
事后,气愤已极的金雪英一家一纸诉状将金良才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金良才的行为是对死者的人格侮辱和诽谤,损害了死者的名誉,亦使得原告一家人在精神上遭受了痛苦,其行为也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8000元、死者名誉损失费5000元等。
法庭经审理认为,骨灰作为丧失生命的人体物质形态的转化物,其本质在民法上表现为身体权客体在权利主体死亡后的延续利益,这种利益包括亲属寄托哀思、进行纪念用途的利益等。被告以没有科学依据的所谓挡住风水为由,将王连根的骨灰灭失,使得原告不能藉以寄托哀思、怀念、祭拜,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也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死者的名誉是指死者因生前的属性和特征而获得的社会评价。被告将王连根骨灰灭失的行为,客观上并未使得王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不构成对死者名誉权的侵害。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者名誉损失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平湖市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金良才赔偿原告金雪英、金红杰、金红芳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同时驳回了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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