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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贞操权精神索赔案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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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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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贞操权精神索赔案终审裁定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贞操权精神索赔案作出了终审裁定。这起历尽波折的官司的结果有点让人始料不及,因相关法律程序问题一审罗湖法院的判决被撤消,这样被害人姚某不仅得不到一审法院判赔的精神损失费8万元,更别提她上诉所要求的45万元精神索赔,而且本案的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共计2970元也得由她来负担。
被骗入房惨遭蹂躏
1998年8月15日下午,持澳大利亚护照的被告刘某在深圳某英语俱乐部与原告姚某相识,当天下午5点多,刘提出请姚小姐吃饭,将姚带至深圳市罗湖区某花园自己的住所,将其骗进卧室,并反锁房门,多次使用暴力手段对姚实施奸淫,并将其禁锢在他的住所4个小时之久。直至次日凌晨趁刘去卫生间之机,姚打110报警获救。
次日经罗湖区公安分局黄贝岭派出所委托法医鉴定,鉴定书认定原告的左肘、左腕、颈部等均有多处损伤,且原告处女膜破裂。2000年8月28日,经省高院终审裁定,认定刘某犯有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刘目前在服刑之中。
一审获得8万元精神赔偿
在案件审理中,1999年9月7日,姚某曾先后向深圳市中院、广东省高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10万美元,结果均被驳回。但被害人姚某认为刘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必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于是向罗湖区法院提出了附带民事的诉讼请求。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持续时间又长,原告又系处女,受损害的结果严重。并称其“行为实质是一种严重侵权行为,其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认为刘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终身的精神痛苦和部分可得的精神利益的丧失,并由此导致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被害人姚某的精神损失费8万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2870元由刘某负担。
不服判决上诉索赔45万元
一审判决下来后,姚某认为判得太轻,她说自己是一名未婚女子,而刘某多次对她施暴,给她造成了终身的痛苦和精神损害,刘以一名外国老板的身份来侮辱和残害她,其作案情节、次数都是罕见的、骇人听闻的。姚认为一审判赔的8万元太少,请求二审法院参照国际惯例,判令刘赔偿其精神损失费45万元。
而被告刘某也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违背法律规定,擅自扩大赔偿范围,其赔偿额没有事实基础,属违法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终审裁定:撤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在长达两年诉讼后,深圳市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据此规定和相关法律,最终法院裁定:撤消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姚某的起诉;本案的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共计2970元,由原告负担。
被害人表示不服
本案判决后,记者采访了败诉的被害人姚某和其代理人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的金永泉律师,他们对本案的判决表示不服。
金律师说,本案案发于1999年8月份,受害人为了保护自己合法的人身权利,为之奋斗至今已达3年多,历经了6个审判程序,他们还前往北美调查西方国家对同类案件的审理案例。经过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给予受害人8万元精神赔偿,支持了受害人的合法要求。但是,现在深圳中院的裁决是“不予受理”,这一结果是令被害人无法接受的。
他说:“贞操权是人身权最重要的权益之一,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而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是从宪法到民法通则以及我国立法的本意都明确规定的。强奸是一种严重的摧残妇女心理和生理的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这样的结果让人难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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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贞操权
主要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包括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侵害贞操权的行为具体讲包括强奸、奸淫幼女、鸡奸儿童、猥亵妇女等。法学界基本表述为: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具体特征是:以性为特定内容的具体人格权,以人的贞操为客体,它是权利人享有适当自由的人格权,其主体是所有公民,男女皆然。
2002年4月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华杰在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曾明确表示,虽然“贞操权”、“精神上的安宁”等至今尚未被立法明确规定为民事权利,但其作为一种人格利益,可以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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