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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诊断延误导致病人死亡 三级甲等医院判赔5万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9
标题: 诊断延误导致病人死亡 三级甲等医院判赔5万
  作为国家三级甲等的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对老年患者邓培舟所患“肠梗阻”疾病诊断延误,丧失救治的有利时机,邓最终死亡,而泸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又作出不属医疗事故的结论,院方对“现代医疗技术和水平难以及时准确诊断”的风险该不该承担责任?近日,泸州市江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院方应对其损害结果的民事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1999年1月6日,邓培舟因腹痛到泸医附院门诊部看急诊,急诊内科医生为邓诊断为慢性胃炎,给予药物处理。同日,邓再次到门诊部就诊,X光线检测结果未见肠梗阻征象。2天后,院方以“发病2天,排尿困难”诊断为“前列腺增生”,邓住进肾内科病房。第二天下午,邓才由普外科会诊为低位肠梗阻,2个小时后实施手术时,发现邓全小肠已坏死。1月10日邓临床死亡。事后,泸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不属医疗事故结论,院方以“邓培舟之死完全是其自身的病情发展,加上现代医疗技术和水平难以及时准确诊断的结果”为由拒赔。今年7月22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认为:“泸医附院在对邓培舟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管理的诊疗方面的过错或不足,医疗方的过错参与度大于患方的过错参与度”。庭审时,西政专家出庭接受了院方的质询。
  一审法院认为,泸医附院作为国家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较高等级的医疗诊断技术水平和较为先进的诊疗设施。急性肠梗阻并非限于其医疗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难以及时正确诊治的疾病,在对邓培舟进行医治的过程中,有能力对患者进行及时必要的常规检查和特殊检查,采取合理的治疗措施,以确保患者的疾病得到有效的治疗。患者没有过错,其自身患有的疾病是导致死亡的一个因素,但不是主要原因。因此,院方对患者损害结果的民事侵权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院方在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火化费、安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75余万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共计3852元由泸医附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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