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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不法分子受刑罚 违法所得要返还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9
标题: 不法分子受刑罚 违法所得要返还
  近日,福建省连城县法院对该县检察院提起的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刘东添返还原木款74793.78元,被告洪玉芳、谢晓辉、李永和承担不同程度的连带责任。
  刘东添系长期从事木材经营活动的经销商。1999年6月至2000年7月间,刘东添与国营邱家山林场检尺员洪玉芳、谢晓辉、李永和串通,让三人以多装少检杉原木的方式,累计侵占邱家山林场木材111多立方米,合计获得非法所得7.479万余元。洪玉芳参加了每次不法行为,谢晓辉、李永和参加了其中一部分,三人分别收受刘东添4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贿赂。2001年3月,洪玉芳、刘东添被连城县法院分别以受贿罪和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洪玉芳的违法所得被依法没收。但对刘东添因行贿而获取的7.479万余元原木款问题,刑事判决未作处理。
  为依法保护国家财产,防止不法分子刑事上受处罚而经济上得利,连城县检察院以刘东添、洪玉芳、谢晓辉、李永和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东添返还7.479万余元非法所得款,洪玉芳、谢晓辉、李永和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定洪、谢、李三被告分别与被告刘东添共同故意实施“多装少检”的行为,且该行为与刘东添侵占111多立方米原木有因果关系,共同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四被告行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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