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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由骗财 一房产公司经理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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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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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由骗财 一房产公司经理获刑
中国法院网讯(文/范静 图/李钦鹏) 原中地恒远房地产公司部门经理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由骗财27万余元。7月15日,该名房产公司部门经理杜永存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2007年4月29日,被告人杜永存与被害人侯女士签订协议,由杜永存负责保证侯女士在2007年5月20日前与开发商签定“三环新城房屋购买合同”,保证购买的房屋为三环新城小区的24号楼,楼层高为7至11层中的任何一层。同年5月,杜永存与被害人侯女士的男友联系称已经定下了三环新城24号楼一房产。为此,被告人杜永存先后在复兴路48号邦定门诊部、海军总医院等地,以交纳购房定金、房号费、税费等为由,向被害人侯女士及其男友收取人民币27.22万元。
2007年9月底,侯女士二人感觉受骗后,向杜永存提出退钱,杜永存答应在10月份退钱,但此后一直未退,后二人报案。2007年10月23日,被告人杜永存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查,杜永存所称的三环新城24号的房产系经济适用房,已于2006年2月由他人购买,购房人并没有在网上公布过卖房意向信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永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杜永存辩称房源是他人提供的,但证人证言则证明是根据房源网上的联系电话找到的是杜永存,证人田女士等人证明是杜永存将三环新城的房号挂在网上卖,这些证据均指向房源的提供者是杜永存,并没有其他人向被害人提供房源。公安机关根据杜永存的交代进行核实,并没有发现他人存在或参与其中,因此被告人杜永存的辩解无法成立,法庭对被告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最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杜永存有期徒刑12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责令退赔人民币27.22万元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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