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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幼女途中被害 幼儿园、家长都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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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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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幼女途中被害 幼儿园、家长都有责
天真可人的幼女突遭横祸,悲痛欲绝的家长怒将学校告上法庭。12月3日,这起轰动枣阳的幼儿看护赔偿纠纷,经枣阳市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照顾幼儿不周的罗庙小学赔偿幼儿家长5340元。
2001年2月28日下午4时30分左右,正是枣阳罗庙小学放学的时间,晶晶等人在没人接送的情况下自行回家。途中,7岁的晶晶被他人残害致死。
晶晶的父亲得知女儿被害后,一怒之下将校方诉至法院,认为校方未将晶晶安全转交给他。学校任由晶晶自行回家,造成晶晶在回家途中被他人残害,因此。要求学校承担1.34万元的损失费。
校方辩称,罗庙小学在学生入学通知书及幼儿园管理规定中,没有明确幼儿园学生接送制度,而且,学校也没有收取接送学生的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在校的幼儿园学生,学校应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幼儿园的管理应严格依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执行,其中应有幼儿学生的接送制度。晶晶放学自行回家,罗庙小学和晶晶的父亲都应当预见可能存在有不安全因素,而双方都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罗庙小学在管理上存在不足,对晶晶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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