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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的革命》引发著作权大案 两外籍作者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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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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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的革命》引发著作权大案 两外籍作者诉讼请求被驳回
几年前,一本由新西兰人戈登和美国人珍妮特创作的《学习的革命》曾风靡神州大地。中文版印数超过了1000万册。但在2000年11月,两名外籍作者却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学习的革命》(修订本)的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销售者北京科利华教育软件技术公司(以下简称科利华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2000多万元。今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
据法庭了解,戈登和珍妮特1993年授权(美国)加尔玛出版社转让《学习的革命》的外语版权。1996年7月,加尔玛出版社授权香港新雅文化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雅公司”)在中国大陆发行简体中文版的《学习的革命》。1996年11月,新雅公司又授权上海三联书店在大陆出版、销售《学习的革命》。
戈登在得知新雅公司取得了《学习的革命》(94版)中文出版权并已许可三联书店出版简体中文版后,数次要求新雅公司将其新修改的内容加入即将出版的简体中文《学习的革命》(94版)中,并提供了修改稿。1997年8月,上海三联书店将该书推向市场,书中包括了戈登提供的新修改的内容。
在简体中文《学习的革命》(94版)出版期间,戈登又向新雅公司提出他将对《学习的革命》一书再作修改,希望在新版的《学习的革命》中加入新修改的内容,并主动提供了17页修改稿。1998年6月,三联书店委托科利华公司独家经销《学习的革命》(修订版)。1998年8月,三联书店与新雅公司签订协议,以支付40万册版税的形式“买断”了《学习的革命》大陆简体字版的版权。同年12月,该书修订版正式出版,印数为1000万册,其中使用了戈登向新雅公司提供的修改内容。
此后,科利华公司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推广《学习的革命》。戈登曾于1998年12月和1999年3月三次来到科利华公司出席该书的新闻发布会、签名售书等活动,并对“科利华公司运用了最先进的商业推广方法来推广这本有意义的书”表示感谢。
但几个月后,戈登却向三联书店提出,自己及其代理人从没有签订过减少或放弃版税的合同;三联书店与科利华公司签订的独家发行该书的合同是非法的。2000年11月,戈登和珍妮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三联书店、科利华公司侵犯了自己的修改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版税224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
由于本案两原告都是外国人,其诉讼资格究竟如何认定?法院认为,根据2001年10月27日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原告戈登和珍妮特所属的国家新西兰、美国与中国同属《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故原告戈登、珍妮特对英文《学习的革命》94版和97版享有著作权,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其认为著作权在中国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法院认为,对侵犯著作权的认定,适用权利主张地国的法律。本案原告戈登、珍妮特指控被告三联书店、科利华公司在中国出版、销售《学习的革命》(修订版)侵犯其著作权,应适用中国法律。本案中,戈登在得知新雅公司许可三联书店出版《学习的革命》中文版后,数次要求新雅公司对该书进行修改。该书修订版出版后,戈登还亲自参加相关活动,并对被告的工作表示感谢。依据事实法院认定,戈登和珍妮特已经授权新雅公司许可三联书店适用其修改稿,三联书店出版、科利华公司销售该书是合法的。故原告的指控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26544元案件受理费由两原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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