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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体有误 张抗抗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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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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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体有误 张抗抗诉讼请求被驳回
作家张抗抗诉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盗版《作女》一案有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并非原告指控的涉案盗版图书的销售者,一审驳回张抗抗的诉讼请求。
法院开庭审理的前一天,张抗抗变更了索赔50万元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图书,做出书面解释,承担诉讼费用。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辩称,涉案图书是由中国图书进出口公司租用其场地举办图书特卖场销售的,而他们并不是销售者。张抗抗购买图书的小票是中图出具的,而加盖了现金收讫章却是被告方的,被告认为这只是中图计算场地租金的凭证,不能代表其参与了销售活动,故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购书小票一般意义上可以作为销售行为的凭证,但涉案购书小票出具者为中图公司,而加盖收银章的为被告,二者不符,故被告不是原告指控的涉案图书的销售者。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为原告指控涉案盗版图书的销售者,故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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