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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诬陷他人盗窃 名誉赔偿5000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9
标题: 诬陷他人盗窃 名誉赔偿5000
  日前,晋江内坑村民钟某榄因诬陷他人盗窃,毁坏他人名誉被法院判决向受害者钟某璇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
  前不久,内坑人钟某榄在大庭广众之下,抓住钟某璇头发称其偷窃了自家东西,引来众人围观。钟某璇之父遂向内坑派出所报警。经警方调查,钟某璇在事发当晚一直在工厂加班,没有外出。然而此时钟某璇被指认盗窃一事已由钟某榄传遍全村。
  忍无可忍钟某璇遂将钟某榄告上法院。晋江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榄在没有证据证明钟某璇有实施盗窃行为的情况下,随意公开指认他人为盗窃犯并在群众中扩散,致使钟某璇名誉受到损害,为此,法院一审判决钟某榄应向钟某旋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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