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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假时眼被炸伤 依法获赔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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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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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假时眼被炸伤 依法获赔五万元
中国法院网12月31日讯(范士鹤 王亚平) 近日,受害者潘女士在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得到了公正判决,获得五万元赔偿。
顺义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在一些报刊杂志上刊登了广告,邀请消费者到其公司所属花园度假消费,并承诺“春节期间还有礼花表演免费观看”。2002年2月9日,被告公司与陆某签订了《花园俱乐部度假协议书》,约定同年2月14日18时陆某等一行人到被告公司所属花园度假消费两日(含住宿、餐饮、娱乐)。潘女士是陆某一行人中的一员。2月14日晚,潘女士等办理了入住手续。同日晚餐后(约20时许),被告公司花园正门外水泥平台上有该花园的客人在燃放烟花和鞭炮,潘女士到花园正门外石狮子旁观看,其站立位置距烟花鞭炮燃放点有20米左右的距离。此时,潘女士被其中一名客人燃放的烟花炸伤了右眼。潘女士当即被其夫送到北京同仁医院诊治,此后又多次前去复诊,共花费医药费2312.8元。后潘女士之伤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评定,伤残程度为九级。法院根据与过失相抵原则酌情减轻被告公司应对潘女士的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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