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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恶意报复编造书记搞“姘居” 捏造事实主任侵权赔偿1万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8
标题: 恶意报复编造书记搞“姘居” 捏造事实主任侵权赔偿1万
  中国法院网1月3日讯(李汝银  李彦来) 日前,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对原村党支部书记王某状告现任村民主任李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赔礼道歉、在本村范围内为原告王某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失费10000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王某原系北京市昌平区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主任,李某则系该村现任村民主任,二人素有磨擦。因对王某不满,2001年9月,李某起草了广告底稿,该广告内容为:“王某用集体的农机、汽车无偿为吕某建房、推鱼池用,长年不收吕某鱼池水电费(动力线不走表)。王某把集体果园租给吕某妻弟让其卖沙子赚钱,造成集体土地遭严重破坏。并用集体农机为其无偿耕地。王某为什么如此关爱吕某某呢?并经常吃住在吕某鱼池呢?原来,吕某患有糖尿病,王某乘机与吕妻姘居, 敬请全体村民关注王某出卖集体利益的行为,并揭露之。”该广告印刷后,在该村范围内散布,给原告的名誉及家庭造成了恶劣影响。
  王某最终将李某诉至法院,诉被告李某无端书写广告,捏造事实、颠倒是非诬陷我,导致我的村委会职务被罢免,家庭不和,被告的行为损害了我的名誉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挽回不良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审理中,北京市公安局对广告手稿作技术鉴定,结论为送检字条上的字迹系李某书写,李某对此亦予以承认,但称系替他人代书,且内容属实,并非诬陷,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对原告王某不满,应通过正当途径反映。但被告书写的广告底稿中,“姘居”一词,无事实依据,该词语对原告的名誉造成影响,且该广告底稿被印发,系被告放任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告称是替他人代书,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损害结果与被告书写的手稿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挽回不良影响,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法院适当予以考虑。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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