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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小学生自缢家长获获经济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8
标题: 小学生自缢家长获获经济赔偿
  广州市区金砂二小3年级学生陈佳儿放学后在家自缢身亡,其父母状告学校和老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金园法院一审认定陈佳儿自缢发生在课外时间校外场所的家中,不在学校管理时间和范围之内,且上诉人父母也不能举证学校有管理不当的过错行为而造成陈佳儿在校外自缢的结果及其因果关系。对老师陈某承担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也缺乏依据,因此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陈佳儿父母不服,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改判并追究两被上诉人责任,赔偿其女儿丧葬费、家长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64000元。
  昨天经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金园法院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市金砂二小和老师陈洁玲分别经济帮助陈佳儿父母人民币6000元和2000元;二审受理费4790元分别由上诉人陈佳儿父母负担3832元,金砂二小和老师陈洁玲分别负担4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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