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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酒后驾车撞死博士生肇事者判刑赔钱丢工作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8
标题: 酒后驾车撞死博士生肇事者判刑赔钱丢工作
  中国法院网1月10日讯(李白庆  刘坤) 一出租车驾驶员因酒后疲劳驾车,汽车;中上人行道,将好端端在人行道上骑车的一位博士研究生行人活活撞死,他因此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单位在替他垫付了21.5万元赔偿款后,也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又将他告上法庭追讨垫付款。12月19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肇事驾驶员给付出租公司垫付款16万余元。   
  2002年7月16时20分许,孟某酒后驾车沿本市共青团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普德村附近,因酒后疲劳,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将非机动车道上正常骑自行车的博士研究生任某撞倒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2002年7月10日孟某被警方逮捕,2002年8月27日南京市雨花区法院一审判决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这期间,孟某全权委托公司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有关赔偿事宜,后出租公司,与任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出租公司给付任某家属各类赔偿费215000元整,其中含被告给付的10000元整。另公司还支付任某的抢救费1118.10元整。2002年9月2日出租公司与孟某签订解除承包经营关系,同时约定,孟某应支付公司事故处理费及承包费160785,66元整(含37592元违约金);如果本事故原告得到保险公司赔偿,视为被告的赔款等。协议签订后,公司多次找孟某商谈付款事宜,均未能兑现。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孟某认为在解除合同时没有谈到违约金的问题,因此应当扣除37592元的违约金。法院审理后认为承包经营合同书和解除合同协议书是双方自愿意订立的,合法有效,在约定的事故处理费及承包费160785。66元中明确约定含有37592元的违约金,被告孟某的抗辨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依法判决孟某在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出租公司160785。66元。诉讼费4723元也由孟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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