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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平“7.25”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一审判赔2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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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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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平“7.25”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一审判赔28万
中国法院网1月10日讯(黄俊 蒋又生) 2002年12月10日,贺州市八步区法院对发生在广西昭平县凤凰花园土地开发区的旧房墙体倒塌,致施工民王两死一伤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被判赔281227元。
贺州市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江公司)与昭平县人民政府签订昭平县凤凰花园土地开发合同书,随后注册设立了贺州市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昭平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同年6月26日,分公司与莫华签订拆房协议,协议签订后,莫华即雇请肖某等5名民工进行拆房。7月25日上午,莫华向民工布置任务后离开工地,9时许,肖某等人用木头欲将北面墙体推倒时,不料,与之相连的西面培体因震动而倒塌,把正在施工的5名民工中的3人压个正着,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昭平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作出
关于昭平县凤凰花园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开发工程“7.25”伤亡事故调查报告,认为5名作业人员对事故负直接责任,莫华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分公司负监督不力的责任,之后,临江公司向死者和伤者家属支付了部分费用,但远远达不到受害者家属的赔偿要求,9月10日,两死者亲属以临江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莫华为被告,向贺州市八步区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生活补助费、精神赔偿费等各种损失30多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应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归责原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被告莫华承接拆旧房工程后,雇请肖某等为其工作,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作为承包人和雇主,莫华对为其工作的民工负有劳动保护责任,但事实上莫华即没有给施工民工提供劳动保护条件,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来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致使肖某等民工在施工中被压身亡,莫华应直接对雇用人员负责,依法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分公司虽然将拆除旧房的工作交由莫华完成,但对拆除旧房的工作仍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由于疏于管理,以致发生肖某在施工中被压身亡事故,分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分公司与莫华签订的拆房协议约定的一切安全责任由莫华负责的条款,把只企业才有能力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属无效条款。对肖某等人受到的损害,分公司与莫华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分公司是临江公司分支机构,其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临江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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