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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办公场所养狗伤人 某烟草局赔偿损失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8
标题: 办公场所养狗伤人 某烟草局赔偿损失
  张某去一烟草专卖局办公事儿却被狗咬伤,于是起诉到了法院。日前,在顺义法院的调解下,被告某烟草专卖局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700元。
  去年5月的一天,张某因经营中出现问题,到某烟草专卖局所属的一稽查所接受处理。张某夫妇刚走进稽查所院门,院内拴着的一条狗挣开绳索,扑到张某背后就咬。张某被吓昏过去。稽查人员后用摩托车将狗撞开。张某被咬伤后血流不止,下肢被鲜血染遍。该稽查所人员送张某到医院和防疫站等处治疗,费用均由稽查所支付。张某诉至顺义法院,要求该烟草专卖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4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办公场所养狗违反了市政府关于养犬的规定,给张某造成经济损失,该烟草专卖局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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