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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作便利虚报退耕还林补贴款 2人均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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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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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作便利虚报退耕还林补贴款 2人均领刑
中国法院网讯(马明锋) 利用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便利条件,虚构事实,侵吞退耕还林补贴款20余万元,二人最终得到了应有的惩罚。7月28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贪污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驰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陈永亮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4年至2006年期间,张驰骋、张俊军(另案处理)利用负责虞城县林业局退耕还林工作的职务之便,伙同时任虞城县利民镇胡桥村党支部书记韩一海(另案处理)三人共同预谋后,张驰骋、张俊军编造假名、韩一海以胡桥村的名义出具相关材料,张俊军上报商丘市林业局,虚报退耕还林地350亩。三年间共骗取退耕还林补贴款231150元,实际得款20余万元。上述款项由韩一海从利民镇财政所领取后进行分赃,张驰骋得款54200元,案发后张驰骋全部退还。
被告人陈永亮利用曾任虞城县利民镇林业站站长之便协助张驰骋核查退耕还林工作的职务之便,与张驰骋共同预谋后,由张驰骋编造假名给陈永亮虚报退耕还林款45亩,陈永亮得款14000元。案发后陈永亮所得赃款全部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驰骋、陈永亮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侵吞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驰骋伙同张俊军、韩一海共同预谋实施犯罪款额231150元,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张驰骋应对共同犯罪总额231150元负刑事责任,鉴于张驰骋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退出全部赃款,应于减轻处罚。陈永亮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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