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飞车带起小木块 致人毙命司机有责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8
标题:
飞车带起小木块 致人毙命司机有责
摩托车驾驶员在行车途中突遭横祸,而致死其命的罪魁祸首竟是路中的一根小方木!尽管由此引发的一场意外事故让出租车司机周某大喊“冤枉”,但因我国《民法》有关无过错责任原则已有明确规定,武汉市江岸区法院经审理,近日一审判令周某支付死者家属补偿金3万元。
这种偶然性的案例或许只在法律教科书中才能“看”到——2002年3月30日14时许,郑某骑摩托车经过江岸区香港路口时,其前方一行驶中的汽车将散落在地上的一根方木轧得“跳”了起来,随即,它落在了郑某摩托车前轮处,使得郑某当即失去平衡而“人仰马翻”。还未等滑倒在马路一侧直行车道内的郑某会过神来时,未料,周某驾驶的出租车正疾驰而来!周见状连忙紧急刹车,可这时哪还来得及。结果,难以预料的悲惨结果发生了——出租车从郑身上轧了过去……郑某经急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于当日下午5时许不治身亡。
同年4月,当地交管部门经反复调查取证,最终认定此事故中的 包括意外“掀”起小方木那辆车的司机(出事后无法找到该司机)、出租车司机周某、不幸死亡的郑某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列举的违章行为,遂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书面告知死者家属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郑某妻子、年迈的父母及9岁的女儿在悲痛万分中,将出租车公司和司机周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各种损失11万余元。
江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通管理有关行政机关认定,这起交通事故并非任何一方违章行为造成,属意外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被告对于原告所受损失应给予适当补偿,据此判决周某承担郑某家属有关损失中的50%,即3.2万余元。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