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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协议一旦达成 再起诉被驳回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8
标题: 协议一旦达成 再起诉被驳回
  近日,李某与张某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之后李某又起诉,结果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2002年10月25日,李某驾驶出租车与陈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车损,该车修理费陈某已支付。此事故经顺义交通支队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2002年11月6日,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陈某按协议执行完毕。
  近日,李某又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2000余元出租车管理费,并负担诉讼费用。
  顺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的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现李某要求陈某再付出租车管理费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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