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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当事人虚假陈述 被处罚款100元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8
标题: 当事人虚假陈述 被处罚款100元
  近日,丰台区法院对一向法庭进行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处以100元的罚款,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丰台区法院在审理郭某诉徐某析产、继承案时,徐某对郭某的当庭陈述予以否认,并扰乱法庭秩序致庭审中断。经法院核实,郭某所述属实,徐某又改口承认。
  丰台法院认为:徐某的行为违反了民诉法第101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以100元的罚款,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提交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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