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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儿童落水保姆失责酿惨祸 未设围栏工厂疏忽要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8
标题: 儿童落水保姆失责酿惨祸 未设围栏工厂疏忽要担责
  2002年3月24日,一个和煦的春日。下午4点多钟,江苏省镇江市某工具厂家属区的石径小路上,悠闲地走着几位散步的老人。突然,有人叫了起来:“喷水池内有一个小孩!”大家循声望去,只见家属区小花园的一个喷水池内,漂浮着一个约4岁的小男孩。大家立即将小孩捞起,只见小孩脸色惨白,嘴唇发紫……
  这个名为单小明的小男童,被捞起后浑身湿漉漉地被平放在地上。闻讯赶来的父母不敢相信眼前的现实,抱起孩子奔向医院,请求医生一定得救救他们的孩子。在采取了各种抢救措施后,医生遗憾地告知,单小明已经死亡。
  飞来横祸,使单小明的父母悲痛欲绝。孩子的母亲当场晕倒过去,孩子的父亲则抱着孩子大声痛哭。单小明的父亲单文涛几年前从福建省连江县的老家来到镇江市打工,经过一段时间的奋斗,终于在镇江站住了脚。随后,单文涛又把妻子从老家接到镇江来一同打工。因十分思念年幼的儿子,夫妻商量后,把小孩也从老家接到了身边。单文涛夫妇对单小明百般疼爱,一家三口充满了欢乐。但由于夫妇俩工作较忙,难以照料孩子。不久,经人介绍,单文涛将单小明托付给保姆王玉英看管,单文涛夫妇每月给王300元报酬,寒暑假期间,每月给付400元报酬。
  王玉英夫妇家住农村,二人也来到镇江打工。王玉英因一时未找到合适的工作,就呆在家中操持家务。后经人介绍,王玉英认识了单文涛夫妇。王玉英答应为其照料孩子,一来是觉得闲在家里不如找点事做做,二来也是想增加一点收入贴补家用。
  一见到聪明伶俐,活泼可爱的单小明,王玉英夫妇就喜欢上了他。单小明被送到王玉英家时,已到了上幼儿园的年龄,正好王玉英丈夫工作的工具厂办有幼儿园,王玉英征得单文涛夫妇的同意后,将单小明入了工具厂的幼儿园。王玉英也就将单小明接到家中和自己居住。
  2002年3月24日,对单文涛及王玉英两家来说不啻是个灾难性的日子。这天正好是星期天,单小明没有上学。下午4点多钟,王玉英正在洗衣服,单小明就在家门口玩耍。王玉英住在厂内家属区的综合楼内。工具厂在家属区圈出一小块地方,栽植了树木花草,建造了假山,并修建了一个喷水池,建成一个精巧别致的小花园。顽皮的单小明在门口玩了一会儿后,便独自一个人来到小花园的喷水池边玩了起来。王玉英对单小明的离开浑然不知。不知过了多长时间,王玉英突然发觉单小明不见了,正准备寻找,就听到有人喊叫有小孩在喷水池中淹死了。王玉英冲向水池边,望着躺在地上的单小明,几乎昏厥过去……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沉重打击,单文涛夫妇陷入了极度的悲痛之中。而同样处于悲痛、惊恐中的王玉英夫妇,虽然自己一家为看护单小明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精力,发生这种无法预料、不可挽回的意外事情,也非自己所愿。但不管怎么说,其责任在于自己疏于看护。尽管自己的经济状况很差,但愿意筹措一定的资金,适当给单文涛一家以物质和精神上的补偿和安慰。为此,他们找到了当地的法律工作者,恳求他们出面为双方进行调解。单文涛一家虽然自己承受着巨大的失子痛苦,但他们还是表示愿意原谅王玉英一家,并在调解中再次表现出令人感动的通情达理,他们考虑到王玉英的家庭实际困难,一次又一次地主动降低赔偿要求。这样,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于2002年4月16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玉英对单小明的死亡承担未尽到监护的责任,一次补偿人民币25000元,单文涛放弃以后追究王玉英责任的权利。
  疏于管理工厂担责
  25000元的经济补偿,虽说可以给处于极大的精神痛苦中的单文涛夫妇带来一丝安慰。但饱受失子之痛的他们难抑悲戚,常常以泪洗面,令周围的人十分同情。
  “单小明还是个不懂事的小孩子,掉进喷水池里溺水身亡,工具厂是不是也应该负一定的责任。”许多热心人不止一次地提醒单文涛夫妇。
  2002年6月14日,单文涛在多次与工具厂交涉无果后,终于走进了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一纸诉状将工具厂推向了被告席。原告认为,工具厂的喷水池是敞开的,四周没有任何警示和安全的防护措施,从而造成了悲剧的发生。因此,工具厂对自己的喷水池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疏于管理,是造成悲剧的重要原因。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2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工具厂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原告之子溺水身亡的经过无异议。但被告辩称,原告之子的死亡,是由于保姆未尽监护责任造成的,应由保姆负全部责任,被告工具厂没有责任,况且,保姆已给予了原告适当的赔偿,被告不应再给予赔偿。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2年7月5日,京口区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单位内部设置喷水池,应当考虑到喷水池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单小明不足5岁,其独自外出,自己掉入水池中,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喷水池未设置围栏,被告未派人对喷水池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也是单小明溺水死亡的原因之一,被告应因此对单小明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法院2001年2月26日《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工具厂赔偿原告单文涛因单小明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4500元。
  惨痛教训警示后人
  随着法院判决的生效,本案也画上了一个句号。掩卷沉思,本案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由于监护人的疏忽,工具厂的疏于管理,只有4岁的单小明永远离开了生他、养他的父母亲,离开了这美好的世界,实在令人痛心。如果我们负有安全防护责任的单位能够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如果孩子的监护人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能够多尽一份监护职责,悲剧或许不会发生。
  近几年来,类似的事例屡屡发生,给家庭、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而最大的受害者则是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年幼的生命,他们有的因此受伤,有的致残,有的甚至像本案的单小明那样,付出了生命。时间可以抚平创伤,金钱可以弥补损失,但生命却一去不复返。希望本案的教训能成为一种警示,让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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