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救护车延迟出救 患方状告“120”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7
标题: 救护车延迟出救 患方状告“120”
  中国法院网讯(何倩丽)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一起受到各大媒体关注的“120”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被告医院救护车延迟出救有过错,医院需负三成责任,而“120”无过错,不需承担责任。
  2001年11月21日上午9时25分,75岁高龄的白云区农民谭汝桂在办理医疗保险手续时突然晕倒,其同事见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求救。
  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于9时29分电话调度白云中医院派出“120”救护车前往救护。9时41分,中医院复电指挥中心,称救护车打不着火!9时42分,指挥中心回电求救电话,让求救者等一等。9时58分,指挥中心再次打电话给中医院,说如果车还未修好,就另指派157医院出车。10时,指挥中心得知中医院救护车已起动后,取消了157医院的派车指令。10时15分,中医院的救护车姗姗来迟,这时的谭汝桂已经死亡。救护人员认为他可能死于急性心脑血管意外。
  医院距离肉联厂只有4公里左右,为什么救护车用了近50分钟才赶到?为此,谭汝桂的妻子和儿女联名将广州市急救指挥中心、白云中医院告上法庭。
  急救中心辩称,自己是依法对急救医疗进行组织、指挥、调度的单位,不是医疗单位,不具有具体实施医疗行为的职责能力。就本案而言,该中心已经完全依法履行了行政职责,其行为与谭汝桂的死亡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中医院在庭审中认为,自己10多年前就加入了“120”急救网络,目前的救护车就一台,在10年的运行中,该车执行任务前发生突发故障仅一次。这次救护车打不着火,属于不可抗力范畴,是不可预见的,属于法定免责情况。中医院还认为,谭汝桂死于急性心脑血管意外是正常的,这种病发病突然、致死率极高。就算救护车及时赶到,抢救也来不及。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急救行动中,“120”指挥中心不存在失职,没有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主观上并没有故意、过失的过错,其行为与谭汝桂的死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无需负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医院作为负责社会急救义务的医疗机构,对社会上突发的急症病患者的情况、本地区内灾害事故等应有主观上的警惕,时刻做好出救的准备。同时,车辆的使用人应该知道车辆在出救工作中的重要性,对车辆应进行妥善保管、时刻维护之责,因此,中医院说车打不着火属于不可抗力,显然太牵强,法院不予采纳。同时,法院也认为,谭汝桂的死虽是由于自身疾病的发作所致,与救护车延迟到达并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但是中医院的延迟出救也违反了及时救护的工作原则,属于履行急救义务上的过错。据此,法院判决中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5万元。??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