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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开除职工未书面通知 用人单位被判败诉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7
标题: 开除职工未书面通知 用人单位被判败诉
  日前,淇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用人单位由于未按法定程序送达书面除名决定,被法院判决败诉。
  孙国杰原为淇县红卫水库渠道管理所的合同制工人,1997年2月9日至1999年6月13日停薪留职。1999年6月16日管理所通知孙到单位协商关于劳动关系的相关问题。直到1999年7月16日,孙未到单位报到。经请示,管理所对被告作出了除名决定。2002年3月29日孙突然来到单位,要求上班,管理所新任领导予以拒绝。孙对除名不服,向淇县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了管理所对孙国杰作出的除名决定。管理所不服,起诉到请求确认对孙的处分决定有效。
  案件审理中,淇县红卫水库渠道管理所主张使用双挂号信给孙邮寄了除名通知书,但是孙辩称没有收到。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除名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对作出决定的程序及依据事由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职工被除名,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如果职工不服,享有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诉和申请仲裁等权利。红卫水库渠道管理所在程序上负有书面通知孙国杰及收集送达情况的义务。管理所在审理案件中称使用双挂号信给孙邮寄了除名通知书,由于邮政局未退回,推定孙必然收到,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因此,管理所已书面送达孙除名通知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由于管理所对孙作出除名的决定,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最后判决撤销了红卫水库渠道管理所对孙国杰作出的除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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