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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学生踢球受伤 学校组织不周密赔款万元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7
标题: 学生踢球受伤 学校组织不周密赔款万元
  大学生于某在学校组织的足球比赛中被踢伤,为此,于某将张某、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双双推上了被告席。昨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华北水利水电学院赔偿于某医疗费用11812.56元。
  2001年3月4日,于某和张某二人作为队员,共同参加了学校组织的“黄河杯”大学生足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于某在传球突破时,张某作为对方防守队员从中路上前阻击,二人相距有五六米远时,于某在距底线十几米处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右胫骨粉碎性骨折。此后于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于某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金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未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已采取适当措施排除危险、原告对其受伤有过错,或者举证证明原告的受伤是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其作为竞赛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因未能排除危险、管理失当,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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