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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书要学费“超龄” 成年儿告父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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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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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书要学费“超龄” 成年儿告父败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接受教育”的年龄限制在高中阶段。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外公布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这是沈阳首次运用《婚姻法》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司法解释判决的第一起案件。
现年22岁李某的父母于1995年5月23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李某由母亲抚养,从1995年6月起至其经济独立时止,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此后,李某升入沈阳市铁路鸿远高级中学,花销学杂费等共16000多元。2001年,李某考入北京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支付学杂费等8500元。
2001年12月7日,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父亲承担学杂费用等1万元,增加抚养费由每月100元至300元。李某父亲诉称:儿子已21岁,成年子女上大学的费用不在父母必须承担的抚养费之列。
李某患有血液病,在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学习了一年,因为身体和经济的原因退学回到沈阳。2002年,李某重新考入沈阳电视大学。
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李某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直至李某经济独立时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按照法律规定,成年子女上大学的费用不在父母必须承担的抚养费之列。因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父亲只需给付儿子读高中时的教育费一半80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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