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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婚前借债 婚后丈夫应当偿还妻子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7
标题: 婚前借债 婚后丈夫应当偿还妻子
  丈夫在婚前向妻子借过款,是否因双方后来成为夫妻而不用偿还了呢?近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依照民法通则和修改后的婚姻法有关规定作出了判决。
  原告牛秀荣诉称,其丈夫马奇在双方恋爱期间因为购买结婚住房于2001年3月向其借钱3万元。马奇当时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诺婚后立即归还。不料婚后丈夫并没及时还款,而夫妻之间不断发生矛盾,原告遂于2002年1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其夫归还借款3万元,后因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而未果。后牛秀荣单独就3万元债务将丈夫马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在审理后认定,原、被告虽属夫妻关系,而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前,这3万元的债务系原告的婚前财产,且婚后双方对婚前婚后财产也未约定,依照婚姻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被告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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