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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输血染"丙肝"当事人获赔十万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7
标题: 输血染"丙肝"当事人获赔十万
  日前,高州市某村村民李某诉高州市某镇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持续2年的纷争终于了解。该医院因违规采血致输血者李某染上“丙肝”而付出严重代价,共赔偿支付给李某11.7万元。
  
  事缘2001年2月2日晚9时许,李某到高州市某镇医院(下简称镇医院)就诊,值班医生诊断其为重度贫血,经请求李同意,当晚该院从一卖血者身上抽取了500ml血液后直接输入李体内。2月18日,李全身出现皮疹。2月28日,又出现厌食症状,经深圳某医院检查,诊断为丙肝带菌者,怀疑因输血所致。李及其家人即与医院交涉。经医院检查,确定李感染丙肝病毒属实。后因出现肾炎症状,李于同年8月6日入住高州市某医院治疗至9月2日痊愈出院。李在镇医院及高州某医院用去的医疗费2.6万多元及伙食费3千元均由镇医院支付。同年9月15日,镇干部主持调解达成协议,镇医院一次性补偿人民币6.8万元给李某,作为李某今后巩固治疗费、检查费、误工费、车费等费用,从今以后李某发生的一切病情及所需费用与医院无关,双方不能再因此事产生争执。双方均在协议书上签字。李已领到了该款。
  
  事后,李认为医院赔偿6?8万元不能补偿其所遭受的损失,遂聘请高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镇医院赔偿后续治疗费18万元、营养费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万元。法院根据《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一审判决镇医院赔偿损害抚慰金2万元给李某;驳回其他诉求。李和医院均不服提起上诉。
  
  茂名中级法院认为镇医院为李某诊治过程中,违反了国家卫生部关于血液检查的有关规定,未对供血者进行健康项目(包括丙型肝炎)检查,致上诉人李某输血后感染丙肝病毒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李的健康权,依法应对李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认定双方于2001年9月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予以维持。原审判决医院赔偿给李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均表示服判。至此,持续了两年的高州市首宗因输血得“丙肝”而惹起的官司终于得到了最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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