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热水器夺两命引发消费诉讼 九龄童为死去的父母讨回公道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7
标题: 热水器夺两命引发消费诉讼 九龄童为死去的父母讨回公道
  徐刚、杨燕夫妇都是湖南省常德市湘运南站的下岗职工,后两人应聘到某集团工作。2001年年初,他们用多年的积蓄购得一套集资房。为了庆贺儿子的乔迁之喜,其父徐厚望于2001年2月1日和老伴在常德师范学校老校门右侧的“半球燃具店”,以旧换新购买了一台热水器和与之配套的减压阀送给他俩。2001年2月16日,“半球燃具店”的员工朱师傅来到徐家安好了热水器。2001年2月24日,徐刚一家搬进新居。2001年2月28日晚,新安装的热水器第一次使用,没想悲剧竟发生了……
  2001年3月1日下午,杨燕单位的同事发现她没来上班,即打电话到她母亲家询问情况,杨母立即拨通女婿的手机,却无人应答。她连忙通知女婿的弟弟一同来到女儿女婿的住处。当二人打开房门时,一股强烈的液化气气味扑鼻而来。当他们打开浴室门时,眼前的情景几乎让他们瘫倒在地:女婿裸体倒在地板上,女儿身着睡衣躺在他身旁……公安、技术监督、消协等部门闻讯后立即赶到现场,经鉴定,确认二人系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常德这起热水器夺走两条人命的惨案发生后,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常德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熊春清事发当天就赶到现场,当即表示消费者协会将尽可能为消费者的维权提供服务和帮助。
杀手是新装的热水器 
  2001年3月3日下午4时,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工作人员拨通店主丁绍华的手机,对方无应答。随后,法院当即决定将“半球燃具店”进行查封。法院查封门面后不久,发现有人从房顶揭瓦而入,店中的营业执照和有关票据不翼而飞。
  为了查明徐刚、杨燕的死亡是否由热水器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省质量检验协会组织专家来常德进行现场勘验,并对死者使用的热水器及配套的减压阀进行检验。
  专家组出具的鉴定报告表明,调压器产品质量不合格和热水器组合装置安装质量不合格是造成这对夫妇死亡的直接原因。
  专家们在现场勘验时还发现热水器进气接头外未加密封垫,热水器包装上的厂址、电话与实际不符。另外,原厂减压阀的厂家闻讯后,立即派员来常德调查,经比对,徐家所使用的调压器与他们厂生产的产品,无论从外观还是材质上均有较大差别,原厂产品商标为铸印商标,而徐家所使用的产品,商标为塑料粘贴式商标。原厂产品体积也大于徐家所用产品。
 一纸诉状将店主告上法庭
  2001年3月15日,徐厚望和9岁的孙女徐虹为替死去的亲人讨回公道,将一纸诉状递到了常德市武陵区法院。
  2001年5月8日,武陵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在法庭上,被告人“半球燃具店”店主丁绍华称其不是法定业主,理由是门店招牌上的“半球燃具店”与其营业执照上的“家家有燃气用具批发部”名称不相符,且营业执照是以他母亲的名义登记的。并否认销售过涉案品牌热水器,更谈不上派人到徐家安装热水器;原告徐厚望的委托代理人李荣新在代理词中指出:“半球燃具店”店主丁绍华之母年近七旬,一直靠儿、媳供养,“家家有燃气用具批发部”纯属店主冒用母名,从事违法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招牌。以上事实可以由武陵区公安局对其母和安装热水器的朱师傅的询问笔录来证明。
  受害人一审获赔41万元
  2001年11月19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武陵区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后认为:对“家家有燃气用具批发部”(“半球燃具店”)销售给原告徐厚望夫妇的热水器、减压阀并进行安装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人“家家有燃气用具批发部”(“半球燃具店”)店主丁绍华被告应对该批发部雇请的不懂安装技术的人进行安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家家有燃气用具批发部”(“半球燃具店”)销售给原告徐厚望夫妇的热水器、减压阀,是常德市“创信燃器具发展商行”业主邓某和肖某向“家家有燃气用具批发部”(“半球燃具店”)销售的不合格产品,造成原告家庭悲剧的产生,是本案的主要责任方,应追加为被告。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4285.44元,追加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0721.76元。
  一审中追加的被告“创信燃器具发展商行”业主邓某和肖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02年12月3日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徐厚望的孙女徐虹也提出了上诉。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02年6月12日上午,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常德劣质电器夺走两命一案,在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原被告双方又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庭审中,被告“家家有燃气用具批发部”(“半球燃具店”)丁绍华称,一审中列他为被告,属主体错误;判他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属株连无辜。
  丁的母亲称,一审判她承担赔偿责任,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根据,她不应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原判责任认定不合理。
  而追加被告常德市“创信燃具发展商行”业主邓某和肖某称,他们不服武陵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一审原告在整个诉讼活动中,没有要求追加上诉人“创信燃器具发展商行”业主邓某、肖某为被告,更没有对邓某和肖某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他们还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他们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有任何证据;丁绍华到底是从哪里购进的“三无”产品热水器也难以断定。
  受害家属徐厚望表示,丁绍华实属原审被告主体,丁绍华应与其母承担连带责任。他要求法院公正、公平判决此案,维护受害家属的合法权益。
  2002年10月15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4285.44元,追加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0721.76元。2003年3月10日,原告接到法院执行的41万元赔偿款后,给法院和消费者协会送来了感谢信。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