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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上面“做手脚”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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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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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上面“做手脚”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昨天,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主审法官发现原告方在发票上“做了手脚”,于是驳回了其要求本已付过款的被告再次付款的诉讼请求。
原告给被告饮料厂供应鲜奶,被告在送货单上签名收货后,给付货款。原告称其去年六月为被告开具发票,但被告迟迟没有给付全款,并以被告饮料厂在同年七月份以支票形式向其支付货款为证。被告则称其收到发票的时间是在其给付货款之后。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近七万元的货款。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二审法院主审法官张德明经细致调查查明,被告饮料厂提供的去年6月份的被告开具的原始发票与复印件核对,发票上的月、日与其他字迹不是同一时书写的,月、日是原告的业务员事后填写的。此与该业务员曾经陈述该发票上的月、日与发票上的其他字迹是一次性书写相矛盾,足以认定其陈述不实,且原告又不能按法庭要求提供该发票的底联进行核对,而该发票的底联应在原告处保留。在此情形下,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二中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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