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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方式作买卖 拖欠货款也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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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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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方式作买卖 拖欠货款也要还
近日, 顺义法院审结了一起以传真方式约定交货时间、数量,一方拖欠货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2年9月,某科贸中心与某印刷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科贸中心向印刷公司提供两种规格的BOPP光膜,总数量9万公斤,合同有效期一年。每笔交货时间及数量,双方在每月23日前以收发传真的方式进行约定。单价由科贸中心依据市场价格及生产厂家供应价格定价,印刷公司在每月25日结算当月货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印刷公司的传真要求,科贸中心多次供应了光膜,但印刷公司违反约定,拖欠货款5万余元。科贸中心提起诉讼,要求印刷公司给付货款。 法院审理此案时,印刷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有科贸中心提供的合同文本及买卖货物结算清单,法院予以确认。遂判决某印刷有限公司给付某科贸中心欠款,案件受理费2000余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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