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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商品本无理 反告商家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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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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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商品本无理 反告商家被驳回
中国法院网(周来庆) 日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章某诉被告某超市侵犯人身自由权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章某系某小学二年级学生。2002年8月4日下午,章某来到某超市,将超市待售的“酷狗立体三角笔袋”中非单独出售的附带小包一只藏匿于身上,准备离开,走到超市“非购物出口”处附近时,超市工作人员怀疑章某有盗窃商品行为,即上前将章某拉住,顺手摸了章某的裤袋。未发现有失窃物,即将章某带至办公室。此时,章某所拿小包从身上掉出。超市工作人员要章某写出“事情经过”,同时找到与章某一起来到超市的另一小朋友,让其带路前往章某家,通知章某监护人前往处理,因章某家长均不在家而未果。后章某的父亲来到超市,超市方要其支付商品价值5倍计72元的罚款,章某之父向超市交纳72元后,超市方开具了“失窃事件处理单”,处理单载明商品价值14.5元,赔偿金额72元。
章某认为超市对其非法搜身、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强迫抄“认罪书”,严重侵害了其人身权,污辱了其人格,损害了其名誉,后果严重;5倍的罚款也是非法的。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超市向其公开赔礼道歉,返还不当得利72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工作人员在怀疑章某有藏匿商品走出超市的行为时,触摸其裤袋,并在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要其书写“事情经过”,虽有不妥,但尚不足以构成“非法搜身”和强制抄“认罪书”。超市工作人员已适时通知章某监护人前往处理,在章某监护人到达前,将章某留置,属正常的保安职务行为,不足以构成非法强行限制章某的人身自由权,但超市未取得有关部门的授权,无权对章某进行处理,因而收取罚款无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据此,当庭判决该超市返还章某人民币72元,并驳回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章某不服,提出上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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