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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交证据 败诉赔偿两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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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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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交证据 败诉赔偿两千
中国法院网讯(张五一 曾海鹰 ) 2002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现实生活中却有一些当事人,可能是对法律不太了解,也可能是粗心大意,对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而没有向法院提交,从而不能合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使自己遭受不应有的损失。近日从大田法院就获悉了这样一个案例,债务人某乡政府无辜多承担了2000元的油料款。
2002年4月至7月间,某乡政府所有的小车在某加油站挂账加油,后经结算尚欠油料款3622.75元,并提供有被告驾驶员签字确认的47份挂账单予以证实。而某乡政府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向法院提供其在2002年6月28日向对方支付油料款2000元的收条1份,以证实其实际只欠油料款1622.75元的事实。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未能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应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且庭审中原告对被告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又拒绝质证,故被告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为此,判决被告某乡政府应偿付给原告某加油站所欠油料款3622.7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被告之所以遭遇雪上加霜,重要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知识欠缺,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决定了某乡政府必须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告诫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诉讼程序安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这样才能正当、合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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