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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江一“民营金融家”被判刑17年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7
标题: 浙江一“民营金融家”被判刑17年
  浙江一“民营金融家”林芊7日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据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浙江黄岩迅达城市信用合作社董事长、总经理林芊,在1999年1月至2001年8月底,利用职务之便,以化名、冒名、借用等手段和以注销的公司名义向黄岩迅达城市信用社借款,自批自贷挪用本单位资金3750.6万元用于个人挥霍、赌博等,至今未还。
  1988年10月,林芊开办黄岩金龙典当商行,在筹建之初,便以高额利息相诱惑,以个人名义,由金龙典当商行担保,非法向社会吸收公共资金。1994年6月,这家典当商行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林芊的妻子林芳琴,林芊又授意林芳琴继续非法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从1995年6月30日至案发时共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达1900余万元,至今尚有1197.58万元资金无法清偿。1999年12月8日,林芊为骗取黄岩迅达电化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伪造付款委托回单,取得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验资报告书,从而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于1999年12月15日取得登记。
  法院认为,林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等,数额巨大,且未退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在实施挪用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遂数罪并罚,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的一些从犯依法被判处3年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或缓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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