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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五载缘分尽 争房争儿上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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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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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五载缘分尽 争房争儿上公堂
同居五载并生了个儿子,因不堪忍受男方打骂,女方告上公堂,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得到儿子的抚养权以及房屋的所有权。而男方则强调同居未满一年,房子是自己出钱买的,为他个人所有。且看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如何判决。
女方:儿子房子应归己
据周芸(化名)回忆,1997年10月,25岁的她和27岁的陈平(化名)经人介绍认识,迅速堕入爱河,两人于1998年开始同居生活,1999年生下儿子周成(化名)。2002年,陈平以自己的名义在广州市内购买了一套房屋。不料一年后,周芸却将陈平告上了法庭。
周芸诉称,近两年来,陈平常常对她非打即骂,要求解除两人的非法同居关系,四岁的儿子由自己抚养,陈平一次性支付儿子的抚养费10万元,房屋也归自己所有。
男方:房屋个人所买
陈平承认与周芸在1998年至1999年1月期间曾同居并生育儿子的事实,但坚称从1999年1月开始,双方没有再同居生活。房屋是自己独自出资购买的,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周芸的分割要求。儿子周成也应由自己抚养。
双方为儿子和房子的归属争执不下,此案的关键是:从1998年至2003年初这段时间内,两人到底是不是一直维持同居关系。
法院:房产共同所有
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作出取证评析。根据周芸提供的流产病历,她在联系人一栏写明“陈平”,关系一栏写明“夫妻”,法院推定两人此时仍存在同居关系。周芸所提供的陈平于2001年至2003年购买家庭用品的8张发票以及购买房屋时支付购房款给他人写下的收据也证明了这期间两人仍然关系密切。法院还采纳了陈、周两人邻居朱某、姚某的证言,判定陈平、周芸在1998年至2003年1月期间确实存在同居关系。
法院认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应予采纳,同时,考虑到周成年龄尚幼,自出生后主要由周芸及其父母带养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小孩今后的健康成长出发,儿子应由周芸抚养为宜。至于房子,同居期间购买的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儿子周成由周芸抚养,陈平每月负担儿子抚养费300元,房屋两人各占1/2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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