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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不像自己 丈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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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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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不像自己 丈夫告上法庭
2003年2月18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第三者插足而引发的离婚案。法院当庭除依法缺席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外,还判决被告抚养婚外与人偷情所生的孩子和负担抚育费,并向原告赔偿无因管理的抚养费1300元、亲子鉴定费1350元及精神抚慰金3000元。
家住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杨树庄村的男青年杨健,经人介绍与邻村女青年黄美娟于1999年1月14日登记结婚,1999年12月30日生了一个胖小子,取名杨龙,现随黄美娟生活。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加之婚前了解时间短,经常为生活琐事吵闹发生纠纷。随着杨龙的逐步长大,杨健看着儿子不像自己,心里很不是滋味,便怀疑杨龙非自己所亲生,为此和妻子多次吵闹。2000年11月16日,夫妻俩携杨龙三人共同到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杨健与杨龙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了检验,结论果真为杨健与杨龙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至此,夫妻之间矛盾日益加深,2002年11月份开始分居生活。
分居后的杨健在律师的帮助下,一纸诉状将妻子告到了南阳卧龙区人民法院。他在诉状中称,我与被告在父母包办下登记结婚,婚前互不了解,婚后因性格差异,经常为生活琐事吵闹。1999年11月23日生下杨龙后,发现杨龙一点也不像我,非我亲生。经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亲子鉴定,结果证明杨龙非我亲生儿子,被告也承认杨龙系与他人所生,我与被告的矛盾日益加深,最后分居生活。我与被告已无夫妻感情,请求判令离婚,杨龙随被告生活,抚育费由被告负担,我们结婚时购置的电视机等财产归我所有。要求被告赔偿我精神抚慰金5000元,赔偿我抚育杨龙37个月的抚育费6660元,鉴定费2700元由被告负担。
卧龙区人民法院立案后,黄美娟既不提出答辩意见,也不到庭应诉。
为此,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由于婚前了解不够,性格存在差异,婚后又不相敬相爱,为生活琐事经常吵闹发生纠纷,特别是被告不能忠实于夫妻关系,损害原告的利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合法有据,应予准许。杨龙与原告无血缘关系,系被告与他人所生,杨龙应当随被告生活,抚育费由被告自己负担。因被告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原告实际上抚育了与己并无血缘关系的杨龙,故被告应对原告在亲子鉴定结论作出前,对杨龙所支付的抚育费,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已支付的抚育费用,合情合理,应予支持。被告与他人通奸行为,是违法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健康及外部社会评价均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损害赔偿,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要求分割的财产,因无证据证实系双方共同财产,故本案不与一并处理,可待有证据后另行要求处理。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免责证明权利,应视为无证明证实自己无过错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杨龙随被告生活,抚育费由被告本人全额负担;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抚育杨龙的抚养费用1300元及亲子鉴定支出费用1350元和精神抚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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