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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审结一供暖服务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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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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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审结一供暖服务纠纷案
中国法院网讯(戚俊杰)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结一起供暖服务纠纷案。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供暖协议,约定由其负责张某家中的供暖。而当物业公司向张某催要供暖费时,张某以其厨房、厕所、门厅达不到最低温度16度为由拒绝交纳。物业公司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某家中房屋内门厅、厨房、厕所均无暖气片,卧室的使用面积约为14平方米。庭审中,双方均承认曾测过温度,应有测温记录。张某表示在原告手中的测温记录可证明除卧室外其余部分达不到16度,而物业公司则未能在指定期间内提供相关记录。根据1994年8月3日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供暖单位应保证采暖用户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度。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指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供测温记录,并且该房屋内门厅、厨房、厕所确无供暖设施,应推定张某主张成立。物业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有瑕疵,张某可按卧室面积支付供暖费。物业公司要求的滞纳金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补付物业公司8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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