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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标识不明案”一审判决 消费者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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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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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标识不明案”一审判决 消费者获胜
因机票标识不明引发的诉讼昨天由上海徐汇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承运人中国南航股份有限公司退还乘客杨女士机票款770元,赔偿80元。同时法院提出司法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今后出售的机票要加以规范。
今年春节前,杨女士向“民惠公司”订购了一张“南航公司”CZ349 航班号、起飞时间为1月30日16时10分的机票。
当日15时许,她按原先的购票意向赶到虹桥机场候机,经机场工作人员告知,得知该航班应在浦东机场登机。杨女士当即到“南航公司”的机场办公室要求签转,公司工作人员称,由于机票票面金额打了9折,所以不能签转。杨女士不得已办理了申请退票手续,并在机场购买了一张850元的全价机票,于同日21时飞离上海。
杨女士回到上海后,要求“南航公司”按机票记载金额退款,“南航公司”称他们不负责退款,应到购买地点退票。而“惠民公司”则称,按规定,退票应在飞机起飞前两小时办理,且只能退还票面金额的80%,其余的20%为“南航公司”的手续费。由于两家公司互相推诿,杨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全额退还机票款770 元,赔偿经济损失700 元,同时建议在以后出售的机票上都要用中文标明机场名称。
法院认为,“南航公司”作为承运人和出票人,在出售机票时,有义务使用我国通用的文字,清晰明白地在机票上标明机场名称,或以其他方式作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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