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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无人看管幼童跌进开水桶 幼儿园被判赔偿77万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7
标题: 无人看管幼童跌进开水桶 幼儿园被判赔偿77万
  中国法院网讯(宿华文) 三岁幼童在幼儿园里因无人看护掉进开水桶被烫伤致残,应该得到怎样的精神赔偿? 4月15日,汕头中院就一宗幼儿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幼儿园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判令被告幼儿园赔偿原告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赔偿金等共77.49万元。
  2002年4月27日上午,汕头市濠江区某幼儿园发生—幕惨剧。幼儿园一位员工将半桶热开水放置在供幼儿园老师办公休息的小房间内后转身离开。未满3周岁的幼童黄某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跌入开水桶中造成严重烫伤。同日被送往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黄某于2002年8月13口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鉴定结论为:黄某被开水烫伤致躯干、双臂部、会阴部、四肢烧伤40%II’,现伤创面形成大片增殖性瘢痕,瘢痕挛缩已影响到脊椎、会阴、双下肢等器官的功能,待瘢痕稳定后,需分期分次作瘢痕清除术。根据司法鉴定结论,黄某已达六级伤残,今后还需要进行22次手术,进行瘢痕清除及植皮等多项治疗。
  由于黄某与其所在幼儿园在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等问题上存有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黄某决定诉诸法律,于2002年9月26日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护理费、继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失赔偿金共计2016513元。
  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幼儿园依法负有建立建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的责任,但被告幼儿园—位员工将半桶开水放置在供幼儿园老师办公休息的小房间内,既无人看管,房门又不上锁,具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但被告却没有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加以防范,导致原告身体严重烫伤,被告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同时,被告对入园幼儿依法负有看管、照顾和保护其人身不受伤害的义务,年仅3岁的黄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自己行为及周围危险环境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但被告幼儿同却没有对黄某尽到看管照顾其人身安全义务,导致其跌落开水桶严重烫伤,对此,被告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法院因此判令被告幼儿园应赔偿原告黄某医疗费、护理费、今后继续治疗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赔偿金等合计774930.91元。在确定精神赔偿金数额时,法院认为黄某被鉴定为六级伤残,这对其以后的学习、工作、生活、婚育都会带来较大的困难和精神压力,对孩子以及父母也会带来精神痛苦,应给予—定的精神抚慰,可以给予适当的精神赔偿。根据汕头地区的生活水平、黄某的伤残程度和对方当事人的承受能力,黄某最后获判15万元精神损失赔偿金,其赔偿数额之大在汕头法院近年来受理的同类案件中是较为罕见的。据了解,通常本地法院判决的精神赔偿金数额一般都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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