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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妻子替夫出具欠条 法院判令丈夫还款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7
标题: 妻子替夫出具欠条 法院判令丈夫还款
  中国法院网讯(胡建华) 近日,江西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妻子代替丈夫出具欠条,结果丈夫被判还款的案例。
  原来,吉安某饲料公司与谢某有过一段时间的饲料赊销业务。至2000年年底,饲料公司派员至谢某家结算。谢某因忙于其他事务,其妻刘某便代谢(以谢的名义)出具了欠饲料公司货款3055元的欠条一张。此后,饲料公司向谢某催收该款未果而诉至法院。面对饲料公司要求其还款的要求,谢某以该欠条不是其本人所写,其也不欠饲料公司货款且其妻也不知详情而误出了欠条而不承认欠款的事实。谢之妻刘某在法庭审理中证明其不知详情的情况下以谢某的名义出具了欠条,出具欠条当天就告诉了谢某。法院又查明,谢某在其妻刘某以其名义出具该欠条后一直未向饲料公司提出否认的表示。
  法院认为,刘某以谢某的名义出具欠条的行为系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与有权代理相同。因此,判令谢某偿还该饲料款至饲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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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善意且无过错的第三人有某种事由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而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实际上欠缺代理权。2、客观上存在着使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某种事由。3、第三人主观上并不知道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而且第三人对于这种不知情没有疏忽或懈怠等过错。4、无权代理人同第三人之间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本案中刘某与谢某之间没有签署代理合同,欠缺代理权。刘某代谢某出具欠条而谢某知道该行为却对该行为不作否认表示,因而饲料公司有理由确信刘某有代理权的事由。饲料公司是基于谢某购其饲料是用于其喂养家禽之需,且谢某与刘某系夫妻这一特殊身份关系而确信刘某的代理关系,因此饲料公司没有过错。再之,刘某代写的欠条完备。因而本案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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